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马某某入职宁夏某公司叉车工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马某某参加了入职规章制度学习。2023年4月,马某某被任命为1号炉正炉长。2023年5月,因市场行情原因,马某某工作的炉台停产。后马某某于2023年11月请假两次,期限自2023年11月至大炉开炉返岗上班。宁夏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3月25日、3月28日分别向马某某发送了返岗通知,并告知相关后果,但马某某签收后仍未返岗。4月29日,宁夏某公司领导询问马某某能否“五一”过来上班,马某某回复暂时不能过去。4月30日,宁夏某公司以马某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马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马某某于5月1日签收。宁夏某公司依法设立了工会,其与马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程序。2024年5月18日,马某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马某某与宁夏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宁夏某公司支付马某某经济补偿金30000元、停产后生活费8200元。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驳回了马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马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不仅要有正当依据,解除程序亦应合法。本案中,宁夏某公司在多次通知马某某返岗时,马某某仍未返岗,其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宁夏某公司作为已设立工会机构且员工众多的单位,其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的意见,属于程序违法。宁夏某公司认为已将工会职权内部转交于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且进行了民主表决,故辩解解除程序合法。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虽均系公司设立的内部机构,但两者在性质、人员构成、职责范围等方面仍存在本质区别,我国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相关权利与义务等也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故某公司的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其招用的劳动者负管理职责,当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其有权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要有正当依据,即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定情形,解除程序亦应合法,即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的意见。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合法,而程序违法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的救济手段。用人单位将通知工会的法定解除程序内部转交于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缺乏法律依据,且与我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有关工会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不符,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