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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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宁夏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1年8月1日入职某电力公司任资料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自2022年8月1日起,刘某因妊娠请休产假,2022年10月13日分娩,后再未到岗。2023年3月30日,刘某申请仲裁确认其与某电力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请求支付工资。某电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刘某自2021年8月1日入职某电力公司,双方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8月1日。自2022年8月1日起,刘某因妊娠请休产假,2022年10月13日分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刘某与某电力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刘某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即案涉劳动合同应续延至2023年10月13日终止。故对刘某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等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女职工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逐渐成为职场主力军。但同时,由于女性生理、心理方面的特殊性,使得女性职工对劳动关系的要求往往不同于男性,因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特殊保护。本案中,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到期,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至约定期限时终止,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个案审理,对引导企业协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促进女职工全面平等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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