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事实优先原则为指引,从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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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宁夏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宁夏某公司与中宁县某店铺合作进行网络直播销售。2023年7月10日,宁夏某公司雇佣李某到中宁县某店铺担任网络销售主播,李某的工作内容及报酬由宁夏某公司安排支付。李某供职期间,宁夏某公司一直不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且欠付部分工资。2023年11月2日,因网络销售直播业务停止,李某离职。后李某申请仲裁确认双方于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付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宁夏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应以事实优先原则为指引,充分考虑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实际履行情况,对主体资格、劳动自主程度、平台经营者的管理程度、劳动收入的稳定性和劳动的持续性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三方面据实认定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从人格从属性来看,李某经宁夏某公司介绍到中宁县某店铺从事主播工作,宁夏某公司负责人在微信群内给李某制定工作规则、安排排班、给李某发放工资、对李某进行管理控制;从经济从属性看,平台企业掌握了李某从业所必须的生产原料,即李某网络直播销售的枸杞为宁夏某公司所有,且发放的工资为李某重要的生活来源;从组织从属性看,李某在网络直播时账号名称备注有宁夏某公司信息,头像图片系宁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李某是以宁夏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售卖枸杞服务。综合以上因素,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宁夏某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企业通过招用网络主播进行直播推销产品,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网络主播作为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选择与主播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一些去劳动化的合同以规避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在新就业形态下,对于有关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立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准确判定企业是否对网络主播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两指引一指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权利遭受侵犯,应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同时通过企业内部申诉、寻求工会帮助、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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