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生,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予以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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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2

裁判要旨

  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以及实际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进行判断,不能仅通过合同的名称予以认定。在校大学生实习是指学生通过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以学习为主要目的。若在校生以实习名义至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间实际上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认定其存在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2023年,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实习协议》,载明:鉴于乙方为在校学生,无法且不愿意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本协议不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适用《民法典》。后李某被安排在某公司的生产质量部工作。2023年9月7日,李某受伤并于当天住院治疗。2024年1月3日,某公司向李某出具《离职证明》。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认为其与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公司则认为,其与李某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遂判决确认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若在校生实习的目的旨在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则性质已不同于基于学业需要的假期实习、社会实践或勤工助学等情形,此时若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判决对促进大学生就业以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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