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单位规章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岗位进行合理、必要的调整。劳动者拒不接受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也无法安排原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简要案情
孙某入职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如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孙某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孙某申请更改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且某公司予以支持的,按合同变更的相应条款执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所在的集团各区域进行合并、调整,孙某所在项目及人员整体划入沪苏区域管理。孙某至当地项目处工作一周后对工作岗位职责提出异议,并自行回到原项目处。经多次沟通,某公司承诺孙某职级薪资保持不变,但最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某公司遂向孙某作出了劳动关系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孙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调岗属于合理、必要的行为,在客观实际发生变化,原岗位已不存在的情况下,某公司可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遂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可能一成不变,不能强求工作岗位固定不变,应允许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合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可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