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适当考核有助于督促劳动者积极工作、提升工作技能,实现劳资双方的共同发展。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及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作相应处理,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秦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有权根据秦某的业务能力、绩效情况以及岗位等的变化相应调整秦某的劳动报酬。某公司同时还制定有《员工手册》等制度,并以此对秦某多次作出考核评价并给予晋升调整。2023年12月,某公司告知秦某,由于其参加的复盘检核结果不合格,其职级将有所下调,薪资亦同步调整为对应职级薪资。秦某对此不服,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恢复其原职级和薪资,并补发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考核程序合理,此为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且根据规章制度,在秦某达到标准要求下,可以申请继续考核参加评定,遂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度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向员工告知,后单位严格遵照考核管理制度规定对劳动者进行降职降薪,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也符合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事先知悉单位考核管理制度并实际执行且未提出异议,事后又不予认可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