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若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从事非“三性”工作后,命令劳动者与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本单位工作,则应认定为不符合劳务派遣“三性原则”,属于规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行为,劳动者自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起,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19年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某楼盘置业顾问工作。2021年,某房地产公司指令王某与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王某继续在上述楼盘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后王某被辞退,某房地产公司以王某系劳务派遣员工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某房地产公司从事的工作并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且某房地产公司在已经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指令王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将王某派遣至本单位,实际上工作内容等未发生任何变化,其劳务派遣应当认定为无效,遂判决支持王某的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但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案依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警示用人单位应诚实守信、依法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