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接受治疗出院后,医疗机构未出具明确休息时间诊断证明的,法院可根据劳动者受伤情况、恢复情况以及对从事原工作的影响,确认其停工留薪期。
简要案情
张某在某公司承建的工地上班,从事木工工作。2023年4月28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钢管砸伤,导致外耳道裂伤、下颌挫裂伤、右侧茎突骨折、45冠根,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九级。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5个月停工留薪期的费用。某公司认为医疗机构未出具休假证明,故停工留薪期应按照住院时间1个月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虽未出具能够明确具体休假时间的证明,但医嘱中载明“畅情志、适劳逸、避风寒、慎起居”,考虑到张某在建筑工地从事体力劳动,故根据其受伤、治疗情况以及医嘱内容等,依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
典型意义
停工留薪期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为工伤职工提供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他们在受伤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防止因工伤导致经济困难。法院在审理时突破形式审查局限,通过伤情鉴定、医嘱内容及职业特性等实质因素综合判定停工留薪期,避免了劳动者因程序瑕疵丧失合法权益,符合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