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综合工时制审批手续,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特点,且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的,应按照劳动者的岗位特点、劳动强度、等待时长综合认定工作时长并计算加班费。
简要案情
唐某与某公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唐某驾车路线为市区至乡镇,每日两次来回,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根据车载GPS监控截屏显示,唐某每日行车时长为6.5-7小时,加上准备、等待、扫尾工作合计10.5-11.5小时。后,唐某认为其实际工作时间每日达12小时,已明显超出法定工作时长,遂要求某公交公司支付加班费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工作岗位为驾驶员,若将除驾车之外的时间全部算为正常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故在扣除午饭0.5小时后,将中途等待时间、加气等3.5小时按50%折算实际工作时间,支持其部分加班费。
典型意义
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特殊工时制报批手续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本案中,由于劳动者部分时段的工作强度明显下将,因此,法院结合岗位性质、辅助工作内容等综合认定其加班费,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