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降低用工成本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能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外卖骑手与所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若骑手与所服务企业签署了合作、承揽协议,但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以劳动关系从属性作为内在核心评判基准。
简要案情
李某自2021年8月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专送全职骑手,双方签订《合作承运配送外卖协议书》,并对双方的责任以及考核标准、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21年9月5日,李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撞上护栏致伤,后被鉴定为致残程度九级。李某向某公司索要工伤保险待遇,但某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对李某的工作任务分派、日常管理、工资结算等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持续引发社会关切。该案中,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实质审查某公司和李某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依法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有效防止了公司以形式上的承揽或合作等协议规避实质上的用工主体责任,也有力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