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业限制条款仅可约束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允许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但不得将限制范围延伸至劳动者亲属。本案用人单位以员工父亲设立竞争企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违约金,因未能举证员工实际参与竞业行为,最终被认定违法解除并需支付赔偿。
案情简介
甲某任职深圳某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运营专员,负责选品定价、订单处理等工作。双方签订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保密协议》,约定未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前,甲某任职期间及离职后3个月内不得自营或参与竞争企业经营。后该公司发现甲某父亲设立B科技公司(股东系甲某兄长,注册地址为甲某住宅),遂以“严重违反保密协议、从事竞业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10万元违约金。
甲某主张,《员工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无效,该协议仅约定甲某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其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且其工作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B科技公司系亲属独立经营,其仅协助处理事务性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某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未从事竞业行为,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公司辩称,甲某接触供应链信息等商业秘密,亲属企业存在竞争关系即构成违约。
仲裁裁决深圳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甲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驳回深圳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竞业限制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对竞业限制适用范围、违约行为的界定等要求更加严格,用人单位应通过应通过分级保密管理、限定知密范围等方式降低风险,不可单纯依据身份关系推定违约。发现员工涉嫌开展竞业限制活动应当注意收集更为具体的证据,证明员工有实质性参与竞业限制活动,或者通过挂职、分红、入股等方式获得报酬,而非依赖协议无限制扩大约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