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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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公司诉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劳动争议案
来源:龙岗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0

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深圳某甲公司系服务分包企业,谢某系其派驻至客户某乙公司的外包员工。谢某在工作过程中可以接触到某乙公司的大量保密信息,深圳某甲公司安排谢某学习了《员工手册》《信息安全奖惩规定》等相关保密规定的制度文件。2021年7月离职时,谢某签署《信息安全奖惩规定学习承诺书》《信息安全自检确认单》《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承诺遵守保密义务。同月18日,某乙公司发现谢某离职前对内部保密文件进行手抄、拍照,经调查确认其违规事实。2021年9月3日,某乙公司向深圳某甲公司发送邮件告知谢某的违规行为属于信息安全违规事件,依据双方《信息安全协议》,某乙公司扣减深圳某甲公司30万元违约金。深圳某甲公司遂起诉主张谢某赔偿该损失。

  谢某辩称,涉案手抄笔记本系其所在部门发放,说明深圳某甲公司同意甚至要求谢某手写笔记以利工作,在职期间登录系统并手写笔记属于正常工作行为,且手写内容多为问题案例、公共知识及相关心得,并不属于某乙公司内部秘密文件,谢某也没有向第三人或其他公司出示、传播,并未违反员工手册、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中的强制性保密义务。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谢某赔偿489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深圳某甲公司及谢某双方约定了谢某负有保密义务及保密义务的内容、范围、责任等事项。谢某在明知材料属于保密范围内的前提下,对材料进行手抄、拍照,给深圳某甲公司造成损失,其行为已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故法院判决谢某应向深圳某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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