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不仅涵盖员工在职期间禁止兼职或经营竞争性业务,还包括员工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域内,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在本案中,劳动者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业务冲突的工作。然而,该劳动者离职后注册成立了与原用人单位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公司,并销售同类产品,明显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2日,甲入职深圳A公司,担任速卖通运营岗位,其月工资由2300元底薪和提成构成。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规定,若甲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与A公司产生业务冲突,重新应聘、合作的单位、培训机构及个人,均不得与A公司销售的品类或筹备上架的商品存在冲突。若甲违反此约定并给公司造成商业损失,需向A公司赔偿50万元。2022年5月31日,甲通过微信主动提出离职,且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便擅自离岗。A公司在甲离职后发现,他于2022年5月23日注册了B公司,并于2022年5月27日用该公司名义开通网上店铺,该店铺销售的产品及展示图片与其在A公司工作时运营的店铺产品高度相似。基于此,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赔偿违约造成的50万元损失,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4年5月31日。A公司指出,甲作为店铺运营人员,工作期间能够接触到公司的选品及定价策略。选品策略包含货源、情报、销售策略等关键信息,定价策略涉及产品利润率、成本及定价等重要内容。此外,甲还拍摄和收集了公司部分产品图片。甲离职后,利用这些商业秘密开设同类网上店铺,致使公司销售额整体下滑,造成了持续性经济损失,因此依据《保密协议》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则辩称,其在职期间接触到的A公司销售产品信息属于网店公开内容,并非商业秘密,公司的经营策略等信息也不具备商业价值。同时,A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其获取了商业秘密,也无法证明公司业务下滑是由他造成的,所以主张自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甲赔偿A公司违约金15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4年5月31日。
典型意义
在当下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像甲这样的网店运营人员,离职后利用原用人单位商业信息经营相同产品网店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便是这类典型案例,对规范电商运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电商经营企业可以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店铺运营人员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经营同类产品的店铺,以此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