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约定利润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时,该分红请求权属于劳动债权,高级管理人员需就分红条件的成就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甲某于2020年3月入职A有限公司,担任运营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甲某享有年度分红,具体按公司年度利润比例计算(500万元以下5%,500万元以上10%);甲某2020年4月开始在工资中取消社保补贴一项。2023年5月24日,甲某以A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利润分红。甲某主张按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利润表计算,其应得分红约105万元,A有限公司提交审计报告显示利润较低。该案经仲裁裁决A有限公司支付甲某工资差额16056元。
典型意义
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参与公司核心业务的经营管理,掌握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核心资料,仲裁委基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举证能力优势,会对其举证责任提出更高要求。本案中,甲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的利润情况,证明力薄弱,不足以推翻专业的审计结果,故仲裁委裁决甲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基于公司的盈利情况,未支持甲某关于利润分红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