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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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鼓楼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曾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曾某某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社保,也未与他协商就调岗并扣发工资,2022年1月6日,曾某某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曾某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134.67元。

  曾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公司向曾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某公司认为其无需向曾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为曾某某缴纳医社保,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曾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鉴于仲裁委作出裁决后,曾某某并未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该裁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向曾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8万元(5134.67元×6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未依法缴纳当指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形:一为根本不缴纳社会保险,如本案中发生的情况;二为没有足险种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等;三为没有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有该等情形发生,则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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