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结束就跳槽?法院: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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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阴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3

  所谓规培,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简称,顾名思义,就是对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独立走向临床的必经之路。如果进入医院时没有通过规培考核,要由医院安排进行规培,而医院在安排规培时,一般都会与医生约定通过规培审核后,必须至少为医院服务一定的年限。如果医生没有按照约定服务满年限的话,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江阴法院华士法庭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5年3月入职江阴某医院,系内科医生。2016年8月,甲方无锡某医院、乙方江阴某医院、丙方徐某签订《规培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按照国家及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安排丙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甲方为丙方提供住宿、学习等基本条件。乙方保障丙方在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关系不变,承担丙方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支出,不因外出参加培训而降低丙方待遇。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科室轮转,完成公共理论课学习、出科考核及年度考核,通过结业考核可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丙方承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在乙方至少服务10年,丙方若未履行承诺至乙方工作或未履行满相应服务期的,甲乙双方均有追讨相关费用的权利。

  《规培协议》签订后,徐某于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至无锡某医院进行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期间,江阴某医院向徐某支付工资20余万元并承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近10万元。

  2021年2月17日,徐某向江阴某医院提出辞职,双方因徐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产生争议。2021年8月10日,甲方某医院与乙方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为尽快解决办理离职手续纠纷,乙方先向甲方支付保证金22万元,但乙方是否应向甲方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及退还规培费用,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为准,届时在22万元保证金基础上多退少补。此后徐某向某医院支付了22万元保证金。

  2021年11月,徐某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逾期未受理。徐某诉至江阴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退还保证金22万元。

裁判结果

  江阴某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某保证金12万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21年8月10日某医院与徐某签订的《协议书》,徐某向某医院支付的22万元保证金系担保性质,保证金应否退还需要评判双方有关服务期、违约责任的约定及责任负担,既要保护徐某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某医院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合理收益。

  1、徐某违约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某医院、无锡某医院及徐某签订的《规培协议》约定徐某培训结束后,应在某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该《规培协议》系三方自愿协商订立,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遵守。徐某明知服务期约定,却在培训结束后仅在某医院工作不满二年便提前辞职,系违约行为。

  2、徐某应当赔偿某医院损失

  法律赋予受聘人员辞职的权利,但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有服务期约定的,受聘人员应当遵守。《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徐某提前辞职违反服务期约定,某医院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某医院将徐某派至无锡某医院进行近三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按原标准向徐某支付工资等福利待遇,某医院引进医务人员、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有其自身的长远建设及规划考量,对经过培训合格返岗的徐某回院工作有合理期待。徐某提前辞职,影响、破坏了该院的人才引进、培训、使用等发展规划,使该院前期人力资本投入得不到应有回报,八余年服务期的合理期待落空,势必给医院造成损失,法院综合徐某单方违约行为、过错程度、服务期期限及某医院为徐某实际付出的人力资本等因素,酌定徐某赔偿某医院经济损失10万元,故某医院还需返还徐某保证金12万元 。

  根据国家规定,医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一般期限为三年。这既是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培养职业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满足医院长期人才培养和发展的需要。国家为此建立临床实践保障机制,对参加规培的医生给予政策优惠。规培期间,医生的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仍属委派单位,由委派单位为医生发放工资、奖金、缴纳社保保险、公积金等,相应地要求医生在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为其服务一定年限。但有的医生,特别是县级以下地区医院招用的医生,毕业便违约,跳槽到大城市的大医院,既要享受规培政策的红利,又不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值得提倡。医院为留住人才可依法与规培医生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医生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系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某医院与徐某在《规培协议》中有关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符合《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徐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规培协议》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具体金额未予明确,但法院综合徐某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服务期期限及某医院实际付出的人力资本等因素,酌定徐某赔偿某医院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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