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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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庆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3

  夏某某于2017年10月在潜山县某门厂从事木工工作。期间,左手被立铣机械致伤,被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构成职工工伤等级标准九级。因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发生纠纷。

  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有权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夏某某在门厂工作期间,门厂未为夏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应对夏某某因工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因潜山某保险公司与夏某某间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本案讼争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依法不予支持门厂提出的保险公司需对其部分项目理赔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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