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某某是安庆某医院的医生。2015年5月与医院签订《脱产进修学习协议书》,明确脱产进修学习期满后服务期为十年,同年12月31日进修期满。2016年12月与医院续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为期五年。2018年7月,产某某提出书面辞职,在未得到医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因而引发劳动争议。
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双方于2015年5月签订《脱产进修学习协议书》后,产某某自进修期满至2018年7月,服务期为2年212天,违反了该约定,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同时产某某应退还离职后医院代缴的各项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