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苏某财与某建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热控检修。2017年6月22日上午9时,苏某财在工作所在地上厕所时不慎摔倒致伤,在医院行脾破裂切除术。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案外人某公司为苏某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苏某财受伤后,该保险公司就此赔付苏某财150000元。
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某财与某建安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公司应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苏某财诉请某建安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待遇,依法应予支持。案涉商业保险系案外人为原告投保,原告就此享受保险利益,不能免除某建安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迎江区法院据此判决某建安公司赔偿苏某财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7199.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