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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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1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9月应聘至南京某物业资产管理合肥有限公司从事工程服务工作。2015年1月至2月,安徽省立医院门诊部先后向陈某出具了三张疾病证明书,临床诊断均为腰椎间盘突出,并建议其静休两周。2015年1月26日,该物业公司未批准陈某的病假手续,并于同年2月9日作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其后,陈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起诉至庐阳区法院。庐阳区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陈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了支持陈某该主张的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中,陈某患病时已在该物业公司工作三年零三个月,依法应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陈某患腰间盘突出需静休,有医院证明且递交了请假卡,该物业公司批准其休病假至2015年1月26日。之后,该物业公司以陈某提供的病假资料不齐为由未批准其续假手续,并以其旷工三日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故陈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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