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四级高级法官 强卉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4日,某消防队作为用工单位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周某被某服务公司派遣至消防队工作。2022年8月2日,周某在训练后抽搐晕倒,被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进行治疗,门诊诊断为中暑、热痉挛。次日,周某再次间断抽搐伴发热被送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治疗。同日,转院至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中暑痉挛。
2022年9月29日,周某在某服务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就诊于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11月7日,某服务公司作出并向周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11月8日,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通知单》,认为周某疑似职业性中暑,建议收入院诊治。11月15日, 再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周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痉挛)。2023年1月3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属于工伤。周某据此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等诉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与某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1月3日期满,周某于劳动合同期满前即在某服务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就诊于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至周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痉挛)之日前均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故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周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消防队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未支持周某要求某消防大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某消防大队在周某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不得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其违法退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与正常的用工模式相比更具有灵活性,但这也使得因劳务派遣而产生的法律实务问题和劳动争议较多,主要存在与劳动关系的判断、同工同酬、经济补偿等问题。
本案系因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督促用工单位严格依法进行被派遣劳动者的招用与管理,有效避免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责任“真空”的现象,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