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某建工集团系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告邵某某承包了该项目中的粉刷工程,原告浮某某等5人从事该项目外墙粉刷工作。后因邵某某拖欠浮某某等5人的工资款,双方形成纠纷,浮某某等5人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邵某某认为,邵某某要先找发包方结算后,才能解决五原告的工资问题。某建工集团认为,五原告和该集团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支付五原告的工资款。
裁判结果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建工集团作为总包方把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其他人进行施工,邵某某没有取得相关劳务承包资质而承包了涉案项目粉刷工程,五原告为邵某某提供了外墙粉刷的劳务,邵某某向五原告出具了欠付剩余工资的书面手续,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因此,邵某某应承担向五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74000元。五原告的身份证显示其为农村户籍。某建工集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的法定义务,致使邵某某拖欠五原告农民工工资,应由某建工集团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判决被告邵某某支付原告浮某某等五人工资74000元及利息;若被告邵某某不能清偿上述义务,则由被告某建工集团先行清偿,先行清偿后,可以向被告邵某某追偿。
法官说法
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一般情况下, 总包单位要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分包、转包单位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清偿。除直接用工的包工头、分包转包单位承担责任外,总包单位往往要承担先行支付责任,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垫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问题,更关乎社会平安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各方主体均应规范操作,才能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共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