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整需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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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刚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绵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小刚与某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安排至某办公地址工作。后公司以案涉工程项目结束为由,将小刚调至不同地址的另一公司工作,小刚不同意调岗,也未到新岗位上班。该建筑公司即以小刚旷工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刚解除劳动合同。小刚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在未与小刚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径行将小刚调至另一公司,导致小刚的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调岗行为欠妥。小刚未到岗上班原因在于双方就调岗事项产生争议,不属于无故旷工,在此情形下,建筑公司直接以旷工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刚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小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调岗应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就调岗事宜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如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调岗决定,且调岗后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差较大,则其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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