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受伤,建筑公司非法转包赔偿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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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1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巢湖市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给江某施工,江某又将该工程的钢筋工程分包给袁某,刘某某受袁某雇用至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工作。后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为八级。刘某某为此与该公司产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某请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该建筑公司支付其各项权利款263506.49元,并为其补缴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该建筑公司则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合肥中院二审经调解,由该建筑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某支付补偿款14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刘某某系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袁某聘用至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由袁某进行日常管理,报酬亦由袁某直接支付。刘某某事实上并不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和指挥,因此双方之间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但是该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袁某,对于袁某招用的刘某某因工发生伤亡的,其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对刘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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