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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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小超劳动争议案
来源:绵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小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小超经甲公司同意到乙公司上班,脱离了甲公司的管理。后小超从乙公司离职,甲公司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此情况后,停止向小超支付工资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停止购买社会保险。小超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

裁判结果

  小超从乙公司离职后,未在甲公司提供劳动,甲公司停止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亦未向其支付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事实解除状态。因此,甲公司与小超的劳动关系于小超从乙公司离职之日解除,此后甲公司与小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长期两不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长期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但双方之间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续的关键是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长期两不找”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已处于事实解除状态,如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明显违背事实,不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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