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员工存在法定过失情形辞退员工,须提供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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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勇诉某运输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绵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小勇与某运输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商品砼车驾驶员工作。工作期间,小勇在请事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到岗工作。某运输公司以小勇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勇请假事由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其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通过微信、电话等多次解释不能到岗的原因,已履行了请休事假的充分说明义务。某运输公司在此情况下以小勇旷工一天为由将其开除辞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依法判决某运输公司向小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时,人民法院应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角度审查认定:一是审查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予以公示、组织学习。二是在适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行为进行约束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即用人单位惩戒措施与劳动者违规违纪的过错行为及后果应当相当。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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