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明原系乙公司员工,后又到甲公司工作,但小明的社会保险仍由原公司缴纳。小明在甲公司从事电焊工的过程中不慎坠落受伤。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工作期间一直接受甲公司的管理与安排,并未继续在原单位提供劳动,小明与原公司存在社保缴纳关系不能当然地否认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甲公司与小明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限于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包括是否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适格,劳动者遵守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该单位管理,该单位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具有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即使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缴纳社保情况,也不一定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