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持工资欠条起诉的,应当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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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光与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呼和浩特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给李某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尚欠一线运动员李某光2018赛季绩效工资及中甲联赛赢球奖金共计295200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贰佰整),我俱乐部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向李某光支付上述所欠款项。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李某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向李某光支付其所欠工资奖金。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由于2019年1月,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给李某光出具《欠条》,李某光以该《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同时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李某光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判决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光欠付工资、奖金2952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设立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该特殊程序时效短、专业性强、有助于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但另一方面,仲裁与诉讼并用,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加之仅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对劳动者的保护。案涉双方为职业足球运动员与足球俱乐部,较之一般的劳动关系有特殊之处,运动员竞技压力大、职业生涯短暂且失败风险高,多受伤病困扰,职业过程也面临更多不确定性,故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加强对运动员的司法保护。本案判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支持了运动员的讨薪诉求,有效保护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高效地解决了纠纷,有助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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