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范某,1973年3月2日出生,2016年5月1日,范某与某学校签订劳务协议,岗位为保洁员。在此期间,某学校未为范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3月1日,某学校与某安防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将保洁业务外包,2023年3月4日,范某与某安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产生纠纷,范某要求某学校支付养老保险损失,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某学校未依法为范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范某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某学校作为范某2016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日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范某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过错,故依法应当赔偿范某的社会保险损失。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人民法院判决企业赔付劳动者养老保险损失,体现了法律对企业怠于履行法定强制性义务的严肃禁止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警示企业应承担起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