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7月,杨某入职中国银行某支行处工作。2006年12月7日,中国银行某支行、杨某、某派遣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的劳动关系由中国银行某支行转移到某派遣中心,某派遣中心派遣杨某到中国银行某支行处工作。2009年12月1日,杨某与某派遣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到中国银行某支行处工作。劳动合同第五十一条约定杨某承诺遵守中国银行某支行《员工守则》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涂改员工档案,在身份、年龄、工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虚假的文凭、资质证明等资料,骗取职位、职称、待遇、荣誉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010年4月29日,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发布《第三次优秀派遣员工选聘实施方案》,该方案里选聘条件中规定派遣员工如有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绩效考核结果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取消该员工三年内参加选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解除派遣关系。2010年11月22日,杨某入选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第三次优秀派遣员工名单,后入职中国银行某支行处工作。2021年11月2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监察委员会对杨某进行讯问,杨某自述其真实学历为初中毕业,高中毕业证系假证,内蒙古财经学院毕业证连同档案材料均系虚假。2022年11月16日,中国银行某支行内控合规中心向该支行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对杨某问责处理意见的征求函》,同日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对杨某问责处理意见的函》,同意内控合规中心问责处理意见。同日,中国银行某支行作出《关于给予杨某开除处分的决定》,载明给予杨某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杨某与中国银行某支行发生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本案中,杨某高中、专科学历均系从办假证的人员处购买,并未真实取得上述学历。杨某2002年入职中国银行某支行时即存在学历造假的情况,2010年参加由中国银行某支行组织的“第三次优秀派遣员工选聘工作”时,明知选聘条件中有关于学历的要求,仍未将其学历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而学历情况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的人员选聘有密切关联,杨某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致使中国银行某支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中国银行某支行根据杨某的上述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原因通知工会的作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的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现代劳动法律体系在劳资关系中发挥着极为关键的平衡作用。一方面,致力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获得合理报酬、享有安全工作环境、获取必要劳动保护等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明晰劳动者应尽义务,规范劳动者行为等方式,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用人单位的权益。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