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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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人才顾问公司、某保障中心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呼和浩特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某人才顾问公司系经营劳动派遣服务等业务的公司,刘某于2016年7月1日入职某人才顾问公司处后被派遣至某保障中心工作。后因相关政策调整,某保障中心清退劳务派遣人员,通知某人才顾问公司将刘某在内的11名岗位人员退回,随后刘某从某人才顾问公司处离职。刘某在职期间某保障中心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刘某与某人才顾问公司、某保障中心发生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某人才顾问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就上述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与用工单位某保障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虽然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用工单位系实际劳动接受者,应当对劳动者做到同工同酬,按照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提供福利待遇。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判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有利于劳动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减少其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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