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王某某入职某医院,任司机岗位,负责接送专家以及临床用车。王某某的工资是当月工资次月发。2024年4月12日某医院向王某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医院所举银行流水证据显示,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王某某月实发平均工资为4033元。2024年3月18日,某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科向王某某作出《通知》载明:因你在工作中态度不端正、不严谨,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严重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现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你本人在2014年3月18日至3月20日间到人力资源管理科办理离职手续。王某某领取该《通知》随即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某医院是否应向王某某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加班与值班的区别在于:其一,工作目的不同。加班是为了继续未完成的经营性工作,保障正常工作成果的产出,值班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其二,工作内容不同。加班的本质系正常工作的延伸,故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而值班的工作内容具有非生产性的特点,主要是基于单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其三,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与正常工作的工作强度无异,加班期间无法休息,而值班通常可以休息。本案中,王某某的工作岗位为医院的司机,医院承担着急救、取血等紧急特殊的社会职责,某医院安排王某某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故王某某在本案中系值班而非加班,某医院已向王某某支付值班费,且王某某并未提出过异议,其以值班为由主张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
正确区分加班与值班不仅是法律义务的履行,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对劳动者而言,关乎经济权益与休息权;对企业而言涉及成本控制与法治秩序的维护,各方应通过制度完善、证据留存和有效沟通,共同营造规范、透明、互信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