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受伤,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合肥瑶海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3

案情简介

  陈某系进城务工的农民,于2022年5月17日在湖北某建筑公司承接的合肥轨道4号线项目中从事泥工工作。同年8月19日,陈某在项目现场下梯子时,因梯子滑落摔伤。事故发生后,经合肥新站高新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经调查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且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十级。湖北某建筑公司不服该认定结果,遂提起行政诉讼,经瑶海法院一审和合肥中院二审,均认定陈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情形。工伤认定后,陈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工伤赔偿费用。经仲裁委员会裁决湖北某建筑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湖北某建筑公司对该裁决表示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瑶海法院一审和合肥中院二审。最终,生效判决认定湖北某建筑公司需向陈某支付医疗费91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6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020元、护理费56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鉴定费280元。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在本案中,陈某系进城务工农民,虽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即湖北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群体的特点及务工现状,尤其是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确的回复意见。该意见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一批复意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旨在保护进城务工受伤农民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