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4日,李某入职合肥某信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入职时,公司仅对李某进行了入职登记,登记内容仅涵盖其个人基本信息,而未涉及工资待遇、试用期以及合同期限等关键条款。尽管公司为李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2月7日,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同年2月21日正式离职。离职后,李某向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合肥某信息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797元、拖欠工资8987元以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合肥某信息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3150元以及2023年1月、2月工资8987元,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合肥某信息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瑶海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均认定合肥某信息公司应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830元及2023年1月、2月工资8987元。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公司仅对李某进行了入职登记并缴纳社保,但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仅含李某的个人基本信息,缺乏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内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因此,入职登记与社保缴纳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42830元。
关于欠付工资,双方对欠付数额8987元无异议,合肥某信息公司主张用李某欠付公司借款抵扣工资,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未付的工资抵扣借款达成合意,且本案涉及的劳动报酬问题与民间借贷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故合肥某信息公司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其应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资8987元。
典型意义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该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旨在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从而稳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支付工资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得到合理保障。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妥善保存劳动用工的相关凭证,以避免在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依法办企、规范管理才是企业实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