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技术事业系统职工扎某考取全日制研究生后,自愿与用人单位签署,读书期间享受用人单位优渥待遇,毕业后需提供最低服务年限回原单位工作的协议。扎某毕业后未依约返岗,而辞职。用人单位要求扎某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扎某全脱产进行研究生学历教育,主要是为了提升自我职业发展前景,并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分类分岗培训的项目,亦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培训。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扎某在已考取研究生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享受了协议约定的优渥待遇,则其在完成学历教育后未依约返岗继续工作,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扎某退还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研究生学历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协议约定的赔偿5倍奖金过高,在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与违约情形,酌情调减为3倍。
典型意义
诚信是做人之本,守信是立业之基。本案在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调减赔偿金,传递了诚信是职场的基本准则,起到良好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