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用工不买“保险”,发生工伤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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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阿坝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2日,某汽修店(个体工商户)员工韩某在工作中滕挪修理的叉车时发生侧翻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事发后汽修店拒绝承担韩某的工伤有关费用。经法院审理认为,汽修店未给韩某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由汽修店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韩某全部工伤费用。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及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既可以保障劳动者受工伤时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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