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用工被纳入平台经济后的劳动关系认定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杨某与四川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健康管理公 司 )签订了《生活护理居间介绍协议》,约定由健康管理公司 以居间介绍的形式,安排杨某在医院为第三方提供生活护理(俗 称:护工)。按照协议约定,健康管理公司为杨某成功介绍护理业务后,按成交额的20%-35%收取介绍费。杨某在医院从事病人护理工作期间,需要遵守健康管理公司的服务规范,但可 以 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家中有事请假时,健康管理公司也不对其实施处罚。此外,除承接健康管理公司介绍的护理业务外,杨某还可以自行与病员及家属洽谈护理业务,签订《生活护理 三方协议》后,护理费由健康管理公司统一收取,在扣除一定比例的“介绍费”后,健康管理公司于每月15日前后向杨某支 付上月的护理费。某日,杨某在前往医院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受伤,因工伤认定需要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健康管理公司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杨某与健康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仲裁委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 意思表示或者意愿;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管理与被管 理的隶属关系。

  一、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意愿的问题。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要有建 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这是劳动关系的形成条件,也是认定劳动 关系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双方订立的《生活护理居间介绍协 议》 明确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该协议已签订并实际履 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杨某发生交通事故 需要认定工伤之前,双方对该协议的约定均未持异议,且杨某 无证据证明某健康管理公司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导致其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该协议,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对其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该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守约。通过 《生活护理居间介绍协议》 的具体约定显示,双方当事人在订 立协议时,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或者意愿,更无建立 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双方是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的问题。首先,从杨某是否接受规章制度管理方面来看。健康管理 公司系专门为医院患者提供陪护服务的平台公司,其本身并不 生产具体产品,主要是致力于整合社会资源,为患者提供健康 咨询和陪护服务。杨某所从事的病员护理工作,没有固定的工 作时间,其工作量与具体的护理业务紧密相关,具有工作安排 自 由化,工作管理松散化、工作场所流动化等特点。所以,即 便健康管理公司对杨某提出了工作规范或行使了相应的监管, 但该情形也仅系保证其平台正常运行及树立良好形象的体现。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形成劳 动关系的内部职工管理,其中涉及岗位、薪酬、考核、考勤、 休息休假、福利待遇、奖惩等多方面内容,是用人单位保障生 产经营正常开展的有效手段,用人单位也可依据规章制度的具 体规定,对其内部职工实施奖励或惩罚。而规制要求,则是平 台公司基于其品牌形象或服务品质的需要,制定的品牌销售、 推广、服务等方面的标准,立足于标准化、规范化和模板化, 侧重倡导性而非强制性,对于未严格遵守规制要求的从业人员, 一般不实施经济处罚,也不产生基于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法律 后果。因此,健康管理公司对杨某的工作要求,系侧重于服务 规范和服务质量的规制,而非劳动纪律的约束,不应视为其对 杨某提供的劳动或劳务实施了全面的管理。

  其次,从杨某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况来看。杨某在从事护理 工作期间,可以自行与医院的其他病员洽谈和承接护理业务, 协商和确定生活护理周期及护理费用后, 由健康管理公司统一 出具票据和收费,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介绍费”,于每月 15  日 前后向杨某支付上月的护理费,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杨某 每月的收入并不稳定。 由此看出,杨某的收入与其工作量紧密 相关,属于多劳多得、以量计酬,其报酬与其付出的劳动或劳 务具有对价性,其报酬既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也不包含 休息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这种报酬的获得形式,与一般劳动 者领取的工资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

  综上 ,因杨某与健康管理公司已订立《生活护理居间介绍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协议书中既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从确认劳动关系的特征上来看,双方当事人缺乏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性特征,并无劳动法 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从属关系,不符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杨某与健康管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当前依托互联网产生的共享经济,已全面覆盖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不少传统用工模式被纳入平台经济,大批劳动者也采取灵活就业的形式,通过平台经济获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劳动用工新业态的出现,已逐渐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新业态下的职业身份将更难以界定,各种灵活用工、共享用工、 混同用工等新型用工形式层出不穷。但无论新业态用工还是传统用工模式,劳动关系均是基于资本购买劳动力而形成的交换关系。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仍应根据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即是否存在隶属性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着重审查劳动者在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上是否具有自主决定权,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是否相对稳定,经营风险是否自担等方面。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