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职、年终奖
案件简介
原告陈某(化名)于2018年9月20日入职被告某公司(化名),担任零售渠道高级大客户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31000元,目标年终奖基数为60450元/年,并根据个人绩效评定发放。2024年3月18日,陈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拟于2024年4月18日离职。双方在离职交接过程中,就2023年度及2024年部分年终奖发放问题产生争议。
陈某主张其离职前已与上级确认年终奖发放不受影响,但被告在离职审批后拒绝支付2023年年终奖86768.16元及2024年部分年终奖25348.94元。被告则抗辩称,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每年5月)离职的,无权获得年终奖。双方协商未果后,陈某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双薪请求但驳回年终奖主张。陈某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劳动合同约定与员工手册条款的效力冲突
原告主张:劳动合同及《工作确认函》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条件为“完成年度目标”,未限制离职时间;而《员工手册》单方规定“离职员工不发放年终奖”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
被告抗辩:《员工手册》已明确年终奖发放规则,原告签收且历年实际发放时间均为次年5月,故原告应知悉相关限制条件。
(二)离职时间与年终奖发放的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其离职系因被告领导口头承诺“不影响年终奖”导致误判,属于重大误解;且2023年度工作已满全年,符合发放条件。
被告抗辩:原告主动辞职且明知发放规则,公司已尽提醒义务,其离职行为属于自主选择,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
(三)年终奖计算方式的合理性
原告提交了基于个人绩效、集团指标等多因素的年终奖计算方案,主张金额86768.16元。被告未提供反证,仅以“离职不发放”为由拒绝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支持原告2023年度年终奖请求:被告需支付陈某2023年度年终奖86768.16元。裁判理由包括:(1)原告全年履职且被告未举证其不符合发放条件;(2)《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年末发放”,而原告离职时间为次年4月,未早于发放时间;(3)被告未能反驳原告计算方式,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驳回2024年部分年终奖请求:因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4月解除,不符合“全年目标评估”条件。
3.支持仲裁阶段双薪请求:被告需支付2024年1月至4月双薪11079.18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与合同冲突时优先适用合同)。
工会律师建议
(一)给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合规建议
1.完善制度与合同的衔接。若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存在冲突,应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或明确提示条款避免效力争议。例如,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年终奖发放以最新版《员工手册》为准”。
2.规范离职告知程序。涉及重大权益事项(如年终奖)时,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向员工确认离职后果,避免口头承诺引发纠纷。
3.强化证据留存。对绩效考核结果、制度签收记录、离职沟通记录等关键材料应长期归档,以备争议时举证。
(二)给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建议
1.审慎审查合同条款。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重点关注薪酬结构、奖金发放条件等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对模糊表述进行书面解释。如对合同条款把握不准,可以求助工会律师。
2.保留沟通证据。涉及离职或权益变更的口头承诺,可通过邮件、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事后争议无据可依。
3.善用法律救济途径。若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可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本案例作者:广东崇邦律师事务所 朱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