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诉广州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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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3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企业搬

案件简介

  2024年,广州某实业公司因经营调整计划搬迁至江门市,因公司在未与员工卓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终止与员工卓某的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卓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工作18年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而公司仅同意按2300元/月标准支付4年工龄的经济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卓某向南沙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区总工会依法受理并指派工会律师代理。双方经劳动仲裁后,争议焦点集中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认定。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认定公司应支付18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144732.6元。

争议焦点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以劳动者实际应得工资(含奖金、补贴等)还是基本工资为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故法院明确驳回公司主张以“基本工资2300元/月”计算补偿金的请求并采纳劳动者提供的银行流水等证据,确认卓某的月平均工资为8021.8元(含绩效奖金等)。

  (二)工作年限认定,公司成立于2006年,劳动者自1998年起工作,是否应将公司成立前的工龄纳入经济补偿计算范围?

  法院认为,卓某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据,显示其自1998年起在关联企业工作,后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赋力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情形。而公司虽主张仅计算2006年成立后的工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主动离职或劳动关系中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支持劳动者主张,将1998年至2024年的连续工龄纳入补偿计算。

裁判结果

  判决广州某实业公司向卓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4732.60元(=8021.8元/月*18个月)。

工会律师建议

  (一)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规建议

  1.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拆分工龄”风险:企业通过分立、合并、搬迁等方式调整用工主体时,应妥善处理员工安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龄延续,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经济补偿计算应“全面覆盖”:需完整保留劳动者工资发放记录(含奖金、补贴等),避免以“基本工资”替代“应得工资”,同时注意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特殊处理规则。

  3.诚信经营,杜绝“恶意逃债”行为:通过转移资产、注销公司等方式逃避支付义务,不仅无法规避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风险。

  (二)对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建议

  1.注重证据留存:主动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场所照片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年限连续性。

  2.明确维权路径:若因企业搬迁、关停等需解除劳动合同,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文件,并明确经济补偿标准及支付期限,避免协商解除后被认定为“自愿离职”。

  3.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劳动者对法律条款或证据收集存在疑问时,可及时向工会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确保自身权益最大化。

  (本案例作者: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黄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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