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原股东应承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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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等人与华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长寿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承接长寿区某房屋的装修工程后,将装修工程的油漆、水电等人工部分承包给朱某,朱某又将油漆工作交由华某负责,并向华某支付报酬。其后,华某在从事油漆工作过程中从高凳摔下受伤。经长寿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经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华某受伤情形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华某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装饰公司向华某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某装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一审首次开庭后,某装饰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原股东谢某、左某、苟某申请变更为原告,请求判决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装饰公司作为案涉房屋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将装修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其作为用工主体依法应当向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谢某、左某、苟某作为某装饰公司股东,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公司注销前依法办理清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某装饰公司的注销登记是在本案纠纷一审首次开庭审理之后,足以证明谢某等三人未尽到通知债权人华某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案涉债务的清偿责任。遂判决谢某等三人对某装饰公司应向华某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谢某等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运用司法裁判以案促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从规制股东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以逃避债务的角度,判令股东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对未经依法清算和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登记或者简易程序注销登记中作出不实承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本案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评价、指引、示范和教育功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退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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