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要求需值班 加班工资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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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1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8日,金某与某市档案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合同约定:档案局发给金某每月固定工资1050元,另发午餐补贴和福利,不再享受加班费补贴;金某做好全天24小时的值班安全保卫工作、来访接待、公物管理等工作,承担内勤工作,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工作。之后金某一直居住生活在值班室,并利用档案局提供的电饭煲、电磁炉等工具做饭。2010年1月21日,有关部门向档案局发出《整改意见函》,认为该局存在"楼梯下使用明火烧饭、配电房堆放物品较多,未配备灭火器"的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合同期满后,档案局决定不再与金某续签合同。后金某要求档案局支付加班工资,被拒。

法院审判

  金某岗位为值班内勤,其工作内容为24小时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双方劳动合同也特别约定金某不享受加班费补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金某对约定内容也从未提出异议。且金某平时居住生活都是在单位值班室,工作场所和住处同一,工作与生活状态不能严格区分。根据其在档案局的实际工作情况,值班期间也有足够的睡眠休息时间,故金某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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