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益性岗位仍可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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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敬老院与被告徐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威远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原告某敬老院于2012年11月1日登记成立,被告徐某某于2012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期间在原告处从事炊事员兼门卫,主要负责全敬老院人员的一日三餐。10年间,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某敬老院认为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支持将农村敬老院的服务岗作为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因此,被告徐某某炊事员作为服务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威远县法院镇西法庭经审理认为,经威远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系统查询,原告某敬老院于2012年11月1日登记设立,系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被告徐某某作为自然人系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双方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被告徐某某举示证据中银行流水摘要为:“工资”、“敬老院工资”、“公残补助或工资”、“公残补助、敬老院工资”及《威远县某敬老院工作证》,载明:“徐某某,职务门卫,编号012”,结合证人证言及本案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原告某敬老院与被告徐某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终,判决原告某敬老院与被告徐某某自2012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1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该案中,威远县法院突破形式审查,注重用工实质,在审理过程中从实际工作内容、工资支付形式等要素切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体现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护。明确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系社会保障措施,与劳动关系认定无必然冲突,防止用人单位借政策之名规避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等基本权利。同时也提醒劳动者,注意留存工资凭证、工作证件等劳动关系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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