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需制度 制定制度要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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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1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3日,赖某与某大型连锁超市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赖某任营运部门总经理,如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和双方有关约定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合同。2010年9月,赖某作为营运部经理组织召开营销会议,会议当晚晚餐后,包括赖某在内的约20人到KTV唱歌,产生了2160元的饮酒费用,经赖某审批同意,由各门店分摊报销了该笔费用。2010年11月3日,公司以赖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为由,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任何同事在处理公司业务或在公司内或者附近、驾驶或乘坐公司车辆时,如受到酒精饮品或者非法毒品的影响、正在喝酒或吸毒或者持有酒精饮品或非法毒品,都将被立即解雇";《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由公司组织的在工作场所外和工作时间外的活动或聚会时,……公司不鼓励饮用酒类饮品,亦不承担消费该酒类饮品的费用。遵守滥用酒精及药物政策是决定续聘员工的一个条件"。赖某不接受公司的解约决定。

法院审判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员工手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了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劳动合同延续的条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但公司制定该政策未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据此,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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