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审合同履行实质,防范企业转嫁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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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某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威远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8日,原告四川某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四川某测绘有限公司为被告吴某寻找测绘工作或介绍测绘项目并提供咨询服务,同时为其介绍所需测绘学员和辅助人员,被告吴某支付相应服务费、测绘学员或辅助人员介绍费等。原告四川某测绘有限公司诉称,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吴某未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遂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吴某支付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威远县法院连界法庭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并非原告为被告介绍,原告并未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为被告寻找测绘工作或介绍测绘项目并提供咨询服务、分享行业资讯、介绍被告需要的测绘学员等合同主要义务,仍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有违公平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双方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原告未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被告有权拒绝按《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支付服务费。同时,4名测绘学员中仅1人为原告介绍,则被告只需按约支付该名学员介绍费。最终,判令被告吴某向原告四川某测绘有限公司支付1名测绘学员介绍费1246.67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中,威远县法院破除“格式条款”对劳动者的不当束缚,理清正常中介服务与变相用工剥削的边界,推动构建健康有序的灵活就业生态。求职市场中,求职者常常对求职信息获取不足,在委托具有优势地位、掌握信息差的专业公司获取工作机会时,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履行双方的合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求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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