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田某(女)出生于1968年4月16日。2024年7月20日(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田某入职某酒店后厨从事帮厨工作,同日在酒店楼道摔倒受伤。其后,田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某酒店在2024年7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田某自认其没有固定工作,基本打临工,从2011年开始自行缴纳1年多社保,性质为灵活就业人员,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为缴费年限不足。法院查明,田某入职某酒店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并非某酒店造成,遂认定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判决2024年7月20日田某与某酒店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予认可,此种情形下需进一步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如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无关,则双方的用工关系原则上认定为劳务关系。只有当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相关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通过对不同情形下法律关系的区分,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边界。作为劳动者,应当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因未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年限不够导致个人权益受损;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时,应当充分了解其社保缴纳情况,并在用工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