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商务公司对外宣称其为某网络平台配送合作商并发布外卖骑手招聘信息。2023年7月4日,陈某通过扫描该公司片区二维码,注册该平台骑手账户。后陈某在配送工作中受伤,遂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要求确认双方2023年7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查明,陈某提供劳动期间的车辆、衣服、头盔等生产资料均由某商务公司提供,其工作内容亦属于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考勤等劳动纪律均受该公司约束管理,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陈某与某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
“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具有特殊性,需以事实为基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重点从人身从属性及财产依赖性、事实用工关系等核心要素进行审查,综合考察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实际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等行为。如果适格主体之间的用工行为满足这些条件,则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认定标准旨在确保新业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