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可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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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食品公司从事杂工工作,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在此期间,李某与某比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比萨公司为其缴纳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社会保险。2018年12月18日,某食品公司与李某签订临时工劳动协议,但协议未明确约定期限、工资报酬及工作时间。2019年2月14日,某食品公司派李某参加一项社会面工作,期间李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9年2月14日李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某食品公司从事杂工工作期间需遵守该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该公司亦以月为计算薪酬时间标准向李某支付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在人格上、经济上的从属性,应认定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确认2019年2月14日李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同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劳动关系,现有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未明令禁止。这种“兼职”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如果劳动者实际接受“兼职”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并获得按月支付的薪酬,则符合劳动关系在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性特征,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劳动者只有一个社会保险账户(除工伤保险外),劳动者提供“兼职”的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不能推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取决于实际用工事实。兼职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关键在于实际用工情况和是否存在管理从属性,而非单纯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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