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须配合用人单位作出的合理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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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赵某入职某信息公司,工作地点在乌鲁木齐。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该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变化等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并有权安排赵某外派出差。后某信息公司因业务调整,以外派出差形式将赵某调至北京,时间为16个月,赵某拒绝到岗,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赵某遂主张某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查,某信息公司就调岗问题与赵某多次协商沟通,提供多个方案供其考虑,并承诺派驻期间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不变,薪酬福利不变且为其增加外派补贴,赵某仍不予配合。法院最终认定某信息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判决某信息公司无需向赵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评析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企业调岗自主权,对此,劳动者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利。对于用人单位确因经营需要作出的合理调岗行为,有义务予以配合,避免因消极对抗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权利,才更有利于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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