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须证明其对劳动者作出的不利决定具备合法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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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7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建材公司车间主任,属管理人员。因所在搅拌站停产,该公司将王某调岗至工人岗。某建材公司提供《调岗通知书》,但未提供已向王某送达的有效证据。其后,该公司又作出《处理通报》,以王某连续旷工15日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因该公司调岗及开除行为缺乏正当合理性,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院判令某建材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官评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负有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劳动者作出相应不利决定时,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规,并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用人单位已将这些规章制度向劳动者进行了有效公示或告知,确保劳动者知悉相关内容。同时,在处理劳动者违纪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包括调岗、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都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重视制度的制定,更要注重制度的实施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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