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入职某江公司工作期间,其父亲患重病,医院出具《病危病重通知书》,张某以“父亲生病需要照顾”为由通过电话向公司领导请假,得到答复“那你还是过来办辞职吧”“要么过来上班要么过来辞职” “礼拜一你没过来上班,只能按离职处理。”无奈之下,张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其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某江公司认为公司领导的回复系行使用工自主权。
法院查明,张某为照顾病重父亲向某江公司请假,该公司未予准许,导致张某被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据此认定某江公司相关做法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最终判决某江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评析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审慎查明劳动关系解除的真实原因,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企业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善意、宽容及合理,须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违反劳动纪律或扰乱正常生产秩序,企业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然而,当劳动者因疾病救治、家庭重大变故等合理事由提出请求时,用人单位应当以同理心审视具体情况,在制度框架内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